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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能“跨省通办”了

发布日期:2021-08-11 15:56

近日,记者从区残联获悉,残疾人证办理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行“跨省通办”。如何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日前,记者采访了区残联相关负责人,详细了解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的具体措施。

据悉,办理残疾人证,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申请材料: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方式:包括现场申请办理和网上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其中,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若选择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残疾人证发放: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此外,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办理时间: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巴南融媒体中心记者 袁启芳)